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您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在商品没有离开单位内部时,其并不属于销售行为,自然就不会存在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了,如果企业的产品用与了在建工程中了这是没有收入,所以就不确认收入。
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我们一般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按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入账,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所得,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做纳税调整及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
3、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5、视同销售确定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6、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法律分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必须确定发票到位,如果没有发票,那么是不可以入账的,即使入账了,到计算所得税的时候,也不能确认资产。
2、实收资本账务处理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工商部门只是做登记,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但是公司章程还是需要注明股东出资金额,以及金额的认缴期限。各股东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间内将资金注入公司。
3、实物投资的账务处理。实物投资包括营业用房、机器设备和商品物资的投资。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可以用专项拨款的方式,在拨款限额内形成财产后进行投资。
4、公司发生的实收资本是股东投入公司的实际资本,可以是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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