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首先应当通过市场手段,自行协商,或请求行业自律组织协助或监管部门有效执法。但当以上方式无法完全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考虑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我们不断健全事前教育宣导、事中监管服务、事后维权救济相衔接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尤其是既借鉴境外有益经验,又结合国情对防止滥诉作出制度安排,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宗旨,贯彻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力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工作。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更好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要保护好基民利益,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治理架构。
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首先应当通过市场手段,自行协商,或请求行业自律组织协助或监管部门有效执法。但当以上方式无法完全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考虑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开好持有人大会,提供多样化选择。基金公司应重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尽量尊重各类投资者的意愿,并做好投资者教育,是基金业处理清盘问题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一要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1、选择信誉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可以更有保障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基金管理公司的信誉可以通过其规模、经营业绩、运作风险控制水平等多方面来衡量。
2、正义从来不会自我实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者自觉、主动、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新修订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投资者多种维权途径。
3、购买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且签署相关的协议,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购买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需要注意基金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基金。
4、分析人士认为,部分基金清盘是行业走向新陈代谢的“健康之路”,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开好持有人大会,提供多样化选择。
5、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落实到实处,则须从源头上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再难的问题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关键是想不想从根本上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有没有敢于触动利益既得者奶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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