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法律分析: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而被拒绝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3、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4、【答案】:追索权是指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其前乎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5、法律分析: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1、电子汇票追索权结算流程如下:追索权通知当事人,可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期限。确定追索对象。索赔结算金额和承兑汇票。(1)要求赔偿金额。(2)收到的结算金额。(3)被索赔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2、法律主观: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的承兑方式包括: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等。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为第一顺序的权利,后者为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只有先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遭到承兑人拒付后才可以行使票据的追索权。
法律分析: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根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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