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水利工程的合理运作。根据相关监审标准和方法,对供水企业的定价方案和资费标准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水价合理和供水企业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2、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3、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4、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全文废止。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的水源保护、供水管网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强化了供水企业的责任,提高了供水服务质量。《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更换成《城市供水条例》法律法规,贵州省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水源地、水厂、输水管道、水池、水塔、泵站等,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破坏供水设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净距:管道口径300以下安全净距为1米,300以上安全净距为2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1、供水普及率等于供水普及人口数目与城市总人口比。供水普及率是指城市供水覆盖范围内的的,反映城市供水普及与便捷的平均水平指标。
2、覆盖率怎么算:覆盖率=被覆盖的数据量/总数据量)*100%。
3、指标计算方法: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建成区公共用水人口(万人)/建成区人口(万人)×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城市供水水质(定性指标)指标解释:指由卫生防疫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检测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4、应该用城市建成区内管网覆盖区域面积去除城市建成区面积更科学,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也只是适用到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并不适用城市规划区。
5、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6、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5平方米(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全县乡镇总数中的镇的数量不低于60%。
“中水”回用,一方面为城镇供水开辟了第二水源,可大幅度降低“上水”(自来水)的消耗量;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下水”(污水)对水源的污染问题,从而起到保护水源、水量的作用。
建筑中水的回用,一方面解决了污水污染水源的问题,从而对水源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为城市的供水开辟了第二个水源,在一定程度上使自来水的消耗量得以降低。
三水共治指的是如下:城镇水体作为“新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间的衔接节点,在实现供水多途径开源的同时,可促进城市供排水系统建设和水环境治理间的融合。“三水”协同治理,拓展第二水源区域水循环利用的意义显著。
中水利用也称作污水回用,“中水”回用,一方面为城镇供水开辟了第二水源,可大幅度降低“上水”(自来水)的消耗量;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下水”(污水)对水源的污染问题,从而起到保护水源、水量的作用。
东台市开发第二水源工程的水源地是位于灌南县的大泗镇,主要是利用泗东渠引水,经过处理后供应给东台市。该工程的建设是为了解决东台市用水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供水的可靠性和水质水量的稳定性。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2、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当前供水水质改善与未来发展需求,兼顾日常供水服务与应急安全保障,加大拓展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力度,促进不同区域和城镇之间的协调发展,推进安全供水服务均等化。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3、市县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将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确保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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