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有以下风险:(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对于出资人来说使用知识产权出资没有法律风险。只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转移手续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被贬值。此时不能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可以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少企业所得税。 比如一个公司用知识产权出资5000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解决5000万。其次,资产也增加了5000万, 无形资产可以摊销抵消成本,进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 出资的性质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通过知识产权增资的公司每年在工商年检的时候不用占用太多的现有的流动性资金。并且增资这一点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充股份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此问题可能与合法性和稳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专利评估是指对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定其在一节点的价值。
专利交易的风险有:技术泄密的风险专利技术因为其独特性,往往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一个好的创意,一个好的方案,往往都具有足够的价值。而一旦对外公开,或者被他人获取,则存在泄密的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有:商标法律风险、专利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混乱的法律风险 专业合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和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造成合同管理混乱、不科学的主要原因。
很显然,这样的专利是没有办法达到独占市场的作用,投资人购买这样的专利奖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
当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应用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权利时,将引起一些特殊的风险。将来债权的实现存在待履行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参与者主要是知识产权的授权方、被授权方、特设载体和投资人共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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