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报告和重大经营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当投资者权益遭到侵害后,可以采取维权的主要途径有:(1)协商。这是最直接、最经济,往往也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途径。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的第一步。
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报告和重大经营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1、金融委工作会议能够着力谈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宜,这不仅表明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了金融委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视。 传统金融,主要是指只具备存款、贷款和结算三大传统业务的金融活动。
2、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
3、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信息披露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和“特殊保护条款”。
4、禁止内幕交易:证券法严格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机构会对内幕交易进行严厉打击,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我们不断健全事前教育宣导、事中监管服务、事后维权救济相衔接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尤其是既借鉴境外有益经验,又结合国情对防止滥诉作出制度安排,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要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其次,要平等保护证券发行定价机制的中小投资者定价交易参与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
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首先应当通过市场手段,自行协商,或请求行业自律组织协助或监管部门有效执法。但当以上方式无法完全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考虑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历经数年,最终付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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